纳税者由于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法令而没有缴纳应缴的税款。通常指有意逃避应缴的税款。
纳税者由于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法令而没有缴纳应缴的税款。通常指有意逃避应缴的税款。
引宋•周煇 《清波别志》卷上:“东坡 守 杭,所属尝申漏税,乃远,方获。”
以不正当的方法,逃避或减少法令规定应缴纳的税捐。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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