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论依据。
英theory of law; legal principle;
法律;法律原理。
引《东观汉记·张禹传》:“明帝 以其明达法理,有 张释之 风,超迁非次,拜廷尉。”
《隋书·裴蕴传》:“藴 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詰。”
宋•王安石 《未复旧官光禄寺丞赵瑾改大理寺丞制》:“尔造行不谨,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復序故官。”
李大钊 《国情》:“以新约法为物,无吾儕管窥法理之餘地。”
相术家谓骨法及皮肤纹理。
引汉•王充 《论衡·骨相》:“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
佛教语。佛法的义理。
引《晋书·王珉传》:“时有外国沙门,名 提婆,妙解法理,为 珣 兄弟讲《毗曇经》。”
南朝•梁 慧皎 《高僧传·唱导论》:“唱导者,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
法律与情理。《书经·吕刑》「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句下汉·孔安国·传:「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
引《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王涣传》:「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
法律的原理。如立法立义、法律秩序所包含之各种原理或原则等。
引《东观汉记·卷一一·张禹传》:「明帝以其明达法理,有张释之风,超迁非次,拜廷尉。」
条理,事物的道理。
引《王充·论衡·骨相》:「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
佛教所阐述的道理。
引《晋书·卷六五·王导传》:「时有外国沙门名提婆,妙解法理,为珣兄弟讲毗昙经。」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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