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童养媳。
英child daughter-in-law;
亦省称“养媳”。
引语本《三国志·魏志·东沃沮传》“饮食居处,衣服礼节,有似 句丽”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设许。壻家迎之,长养以为妇。”
孙锦标 《通俗常言疏证·家族》:“养媳妇,《三国志·东夷传》:‘ 沃沮国 女至十岁,壻家即迎之,长养为妇。’今人所谓养媳妇是也。”
清•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二:“有养媳十二三龄,依夫姊而居。”
《戏曲剧本选集·蓝桥会》:“韦郎 一去无音信,我在中途遇强人,卖与 蓝家 做养媳,从此跳下陷人坑。”
称谓。称寄养夫家,等待年长后成婚的女子。
引《恨海·第二回》:「直到今日,倒也相处惯了,犹如养媳妇一般,倒也罢了。」
养媳妇,拼音是yǎngxífu,是一个汉语词汇,释义为方言,童养媳。在中国较偏远的山村会有这种风俗。通常村里人会出一定的金钱来购买幼女做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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