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佑;佐助。
保佑;佐助。
引唐•李商隐 《寄太原卢司空三十韵》:“保佐资冲漠,扶持在杳冥。”
保佐,又称“保护”。是指辅导或监督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对被保佐人的受限制的行为能力的补充。有些国家只对准禁治产人设置保佐,有些国家的对准禁治产人和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设置保佐。中国民法中没有规定保佐制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实行监护制度。保佐与监护类似,但又有不同。保佐是保佐人协助被保佐人进行财产管理,而对被保佐人的身体的保护则一般不负责任;监护则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负全面的保护责任。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则不是被保佐人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在被保佐人是未成年人且参加民事诉讼时,保佐人可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从事诉讼活动。保佐人一般由被保佐人的配偶、父母担任。无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都不能行使保佐职务时,一般由主管机关指定近亲属或者其他适当的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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