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时惩治贪吏,没收其财产入官,称为“宰肥鸭”。
清•乾隆 时惩治贪吏,没收其财产入官,称为“宰肥鸭”。
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顺治 时 扬州 嘉定 之屠杀, 乾隆 时之宰肥鸭(宰肥鸭者, 乾隆 时,虏最贪诈,恶租税厚歛,有黷货之名,且不能不归诸府库,乃时时蠲租以市惠,而阴纵督抚,使括民财,及其满盈,则以事籍没之,入内务府。其间接所得,什倍租税),已成陈迹,姑不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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