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共同犯罪的人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者。旧律则以首谋者为正犯。
法律名词。共同犯罪的人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者。旧律则以首谋者为正犯。
引《元典章·刑部五·检验》:“今省部定到尸形格式於内,於是开写正犯、干犯名色。”
《二刻拍案惊奇》卷四:“权发监中,待提到正犯就放。”
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比差》:“凡抗拘不到,已改差拿,而牌上正犯,仍有不到,必该差明知必责,定受重贿,希图破调。必重责,严限补拘,自无不到。”
法律上指二人以上共同为犯罪行为时,其实施犯罪行为者为正犯;旧律则以首谋者为正犯。
近主犯 首犯
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的支配作用。
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又称“实行犯”。在清代《大清律例·刑律篇》中已见正犯这个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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