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引《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
《后汉书·陈忠传》:“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决事比也称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即已判决的典型案例汇编后经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它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若今律其有所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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