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逸豫过分。
谓逸豫过分。
引《易·豫》:“鸣豫,凶。”
王弼 注:“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滛,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明史·申时行王锡爵等传赞》:“时行 诸人有鸣豫之凶,而无干蛊之略。”
清•魏源 《<简学斋诗集>序》:“使 李 杜 但在 天宝 以前,除《清平调》及《何将军山林》外,亦无以鸣豫而鼓盛。”
《易·豫》:“鸣豫,凶。” 王弼 注:“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滛,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上传(或整理自网络),原作者已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忆诗词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转载请注明:http://www.egushici.com/cidian/a225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