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吞并。
合并;并吞。
引《墨子·非攻下》:“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皆免功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
《史记·苏秦列传》:“毛羽未成,不可以高蜚;文理未明,不可以并兼。”
南朝•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江左 造创,豪族并兼。”
清•吴伟业 《茸城行》:“非为仇家告并兼,即称盗贼通囊槖。”
兼并;吞并。 明•张敬修 《太师张文忠公行实》:“贫民不至独困,豪民不能併兼。”
《东周列国志》第二二回:“公子申 果堪主社稷,即当扶立为君,以脩邻好,不然,便可併兼其地。”
清•林则徐 《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告示》:“岂忍纵豪右之併兼,而致良农之坐困。”
吞并。
引汉·贾谊〈过秦论〉:「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缮津关,据险塞,修甲兵而守之。」
并兼是汉语词语,指合并、并吞,出自《墨子·非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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