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证据;假证据。
英perjury; false withess;
指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
引《清史稿·刑法志一》:“復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关於伪证及诬告之罪。”
姚梅镇 《法学知识手册·诉讼法》:“伪证者是有意捏造、歪曲、扩大、颠倒事实进行陷害或者包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假托伪造的证据。
引康有为 《伪经考叙》:“主人所著《<毛诗>伪证》《<古文尚书>伪证》……既徧攻伪经,何不合作一书?”
法院审判案件时,其证人、鉴定人、通译,对于有关案情的事项作虚伪的供述者,称为「伪证」,依法应受相当的处罚。
伪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中国法律规定,对作伪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证人、鉴定人在作证、鉴定前必须宣誓,凭宗教信仰的力量约束证人、鉴定人不作伪证。经过合法宣誓的证人、鉴定人提供伪证,均以伪证罪处罚。在英国、日本,伪证罪的主体也包括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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