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清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 清 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引清•龚自珍 《<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
清•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调姦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缓决是清代诉讼制度。清代秋审或朝审后,如案情属实但危害较小,或有应予考虑的问题应暂缓处决,即将其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时处理。秋审和朝审复核的皆为斩监侯与绞监候案件。缓决案件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被缓决者,大多可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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