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乞鞠”。
请求复审。
亦作“乞鞠”。请求复审。
引《周礼·秋官·朝士》“期外不听” 郑玄 注引 汉•郑司农 云:“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汉•王符 《潜夫论·述赦》:“被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亦无益於死亡矣。”
《宋书·蔡廓传》:“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
乞鞫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周朝就已经存在)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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