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称买卖田地、房产等经过纳税而由官府盖印的文契。
旧时称买卖田地、房产等经过纳税而由官府盖印的文契。
引明•陶宗仪 《辍耕录·奴婢》:“又有曰红契买到者,则其元主转卖於人,立券投税者是也。”
吴晗 《灯下集·明代的奴隶和奴变》:“由于买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他们﹞临时雇上一些短工。于是穷下来的人把红契送到他家里去,地主家的败家子在一场赌博之后也要把红契送给他。”
经过官厅登记的买卖房地田产契约。
红契是中国旧时不动产买卖与典当经向官府纳税盖官印的契约。一般称土地房屋买卖与典当的民间自写契约为白契,清制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粘连于布政使司颁发契纸的契尾,加盖钤印,方成正式契约。辛亥革命后,不动产买卖与典当契约,仍须纳税盖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此种契约称为“红契”。新业主持白契向官府纳税并加盖官印的行为,称“税契”,经税契后,白契即为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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