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清 制,对官吏除发常俸外,另给恩俸名曰“养廉”;或划给土地,以供收租,名曰“养廉地”。
引《清史稿·食货志一》:“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自改郡县,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
“养廉地”是清代的一种廉政制度,在发放给官员的俸禄之,再划给土地,以供其收租,以减少官员贪污,名曰“养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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