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下流的动作。
英indecent assault;
下流。
例一个猥亵的手势。
英obscene;
下流;淫秽。
引宋•苏舜钦 《上执政启》:“岂意谤諠臺中,章彻宸极,因猜嫌而生隙,谓猥褻以当惩。”
清•蒲松龄 《聊斋志异·画壁》:“四顾无人,渐入猥褻。”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传到里头去;里面猥褻之言,不传出外头来。”
鲁迅 《彷徨·伤逝》:“我觉得在路上时时遇到探索,讥笑,猥亵和轻蔑的眼光。”
谓亲近者。
引《文献通考·经籍七》:“周公 承 文 武 之德,相 成王 为太师,乃广置宫闈猥褻、衣服饮食技艺之官以为属,必不然矣!”
下流的言语或行为。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传到里头去;里面猥亵之言,不传出外头来。」
例如:「言词猥亵」。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目前法律没有对猥亵下明确的定义,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猥亵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wěi xiè,意思为做下流的动作,或形容某人猥琐的模样,通常与性骚扰联系在一起;亦可作动词,为做下流的动作,《虞初新志》等均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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