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
例安全条例。
英regulations; ordinance;
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例组织条例。
英rules;
著作的义例、体例。
引汉•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
《后汉书·郑兴传》:“﹝ 刘歆 ﹞美 兴 才,使撰条例、章句、传话,及校《三统历》。”
南朝•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至 邓璨 《晋纪》,始立条例。”
明•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书名之下,每立一传,而又作九篇条例,编於卷首,盖亦辑略之意。”
清•阮元 《小沧浪笔谈》卷三:“予於癸丑秋,奉命视学 山 左,校閲之暇,咨访耆旧,广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 来抚 齐鲁,同有勒成一书之志,遂商榷条例,博稽群籍……成书二十四卷。”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
引唐•陈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若纵而不括,以养贼徒, 蜀州 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请,乞作条例括法。”
《宋史·神宗纪一》:“甲子, 陈升之、王安石 创置三司条例,议行新法。”
清•龚自珍 《明良论四》:“待其敝且变,而急思所以救之,恐异日之破坏条例,将有甚焉者矣。”
浦安修 《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上。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参与各种条例、条令的制定和修改。”
泛指分条订立的章程、规则。
引《古今小说·张道陵七试赵昇》:“真人 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与神明共盟约,不得再犯;若復犯,身当即死。”
清•昭槤 《啸亭杂录·杨文勤》:“谢薌泉 巡南漕归,告余曰:‘见公所定条例,每项皆有宽饶餘利,使人乐於从事’。”
逐条列举。
引元•刘壎 《隐居通议·元贞陈言》:“其言虽泛滥,至其条例时弊处,沉著痛快。”
分条订立的规则。
引《喻世明言·卷一三·张道陵七试赵升》:「真人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
《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此案已结,细查条例。」
近规则 章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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