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简称。
我国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简称。
引茹志鹃 《三走严庄》:“原来的地契是反动政府搞的,都不能算数,拿来一把火烧掉,人民政府重新另发土地证。”
《新华月报》1951年第4期:“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是土地改革中最后的一个阶段。”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2017年5月起,全国停发旧证,颁发新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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