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税制下,按税收收入的所有权和税收管理权限划归地方各级政府征收的税种。参见“分税制”。
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划归地方管理并由地方征收留用的税款。
由省、县等地方政府自行征收,供当地使用的税。如契税、屠宰税、土地改良物税等。
例如:「某些县份因人口严重外流,地方税也相对减少。」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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