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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一编序言:“孔子 以后,传诗大师自 卜商、毛亨 以至 郑玄,其间师师相传,不可避免地要有一些后师添附的说解。”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添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该规则强调关于添附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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