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时所征杂税名。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兴元二年正月罢停。
唐德宗 时所征杂税名。 建中 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 赵赞 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 兴元 二年正月罢停。参阅《旧唐书·食货志下》、《文献通考·征榷六》。
引《旧唐书·德宗纪上》:“﹝ 建中 四年﹞六月庚戌,初税屋间架、除陌钱。”
亦省称“除陌”。 《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七年》:“今市易之为虐,駸駸乎间架、除陌之事矣。”
除陌钱是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年) 政府以军费不足为名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一种交易税。规定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1000钱,官府抽取20—30文税钱,后增至50文。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将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百分之五的税率抽取相应货物作为税收。通过牙商进行的交易,由牙商持官府发给的印纸,对买卖进行登记,并负责核算交纳。不通过牙商进行交易的店铺,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自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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