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货币制度。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凡所馀,则当以钱易物贮之。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
金 时货币制度。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凡所馀,则当以钱易物贮之。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
引《金史·食货志三》:“﹝ 泰和 ﹞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 上官瑜 所请也。”
金时货币制度。限制官民贮钱多不过二万贯。凡所馀﹐则当以钱易物贮之。有告发者则以十之一为赏﹐馀皆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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