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审理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官署名。 宋•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引《宋史·哲宗纪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诉理所,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
亦省称“诉理”。 宋•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诉理所,是汉语词汇,解释是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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