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即受刑之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英probation; 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放宽刑罚。
引《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
贾公彦 疏:“三曰缓刑者,谓凶年犯刑缓纵之。”
汉•刘向 《说苑·贵德》:“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温舒 上书言缓刑"class=primary href=/cidian/ci-1bcf2f538a>尚德缓刑。”
明•方孝孺 《凝命神宝颂》:“上帝之心,恶杀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缓刑。”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宽减刑罚。
引《汉书·卷五一·贾山传》:「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犯人经受刑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称为「缓刑」。此为鼓励轻罪受刑人改过向善的一种制度。各国的缓刑制度因内容不同而分为宣告犹豫、执行犹豫及附条件赦免三种。犯人若于缓刑期间,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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