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看人的面貌,以核实户籍册上登记的人数和年龄。 这是 隋唐 时为防止民间漏报户口、隐瞒年龄以逃避赋役所采取的措施。《北史·裴蕴传》:“时犹承 文帝 和平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於老,已免租赋。 藴 歷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閲。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资治通鉴·陈长城公至德三年》:“ 隋 主命州县大索貌閲。” 胡三省 注:“貌閲者,閲其貌以验老小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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